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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慈善基金会章程(草案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广开筹资渠道,促进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,发扬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,救助弱势群体,特成立“甘肃省慈善基金会”(简称本会)。甘肃省慈善基金会与甘肃省慈善总会合署办公,两块牌子,一套机构。
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成立的。对海内外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基金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进行管理,以从事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民间非营利性慈善基金组织。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甘肃省慈善总会会长和本会会长同为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筹募慈善资金,开展社会救助,扶助弱势群体,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公共道德。
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民政厅,并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、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
第二章 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组织社会各界力量,开展多渠道、多形式的筹集慈善资金活动。
第七条 根据捐赠单位、捐赠人的意愿和本会宗旨,举办和开展赈灾救难、扶贫济困、安老助孤、扶贫助教等慈善公益事业。
第八条 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,为海外在甘投资慈善项目提供帮助和咨询活动。

第三章  基金管理

第九条 基金来源
1.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;
2.组织举办义演、义卖等社会活动;
3.开展“慈善一日捐”;
4.建立“慈善发展基金”和“冠名慈善基金”;
5.开展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。
第十条 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,本会坚持公开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则,定期向社会公布募捐资金和开展慈善项目的资金支出。
第十一条 凡向本会捐款的单位和个人,均享受省税务部门对省慈善总会捐赠优惠免税政策。
第十二条 本会援助的慈善项目,可先行考察、论证,然后与受助单位或受助人签订协议,约定资助方式、资助数额、效益和双方的责任。
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,资金使用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审计、监督。

第四章  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。理事由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代表和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代表及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个人组成。其中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代表和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,可担任永久常务理事,并授予本会永久性荣誉会长;对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士捐赠外币相当于30万元人民币的,可授予本会永久性荣誉会长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。
理事会的职权是:
1.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;
2.选举产生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3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.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;
5.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1.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;
2.讨论和确定年度工作计划;
3.制定和修改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;
4.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,筹备召开理事会议;
5.审查批准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授予荣誉会长;
6.审定本会内部机构,制定各种制度。
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。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,按照章程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,处理日常工作。

第五章  附则

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。
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议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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